《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亮点释义(八)如何理解关于违规受礼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8-10-24 11:55
2018年10月8日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邀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参与《条例》修订工作的有关同志,对《条例》亮点内容进行解读释义。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在线访谈。我们继续对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亮点释义。

    今天我们邀请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纪检条规处副处员王薇。王薇同志,您好!

    解说: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主持人:本条是关于违规受礼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我们应该如何准确理解?

    王薇:收受礼品礼金,有人认为这些小小不言无伤大雅,其实也属于不正之风的范畴,目的是为了投桃报李。从近年来纪律审查实践看,违规受礼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形象,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应当抓早抓小,及时纠正,防止受礼行为逐步发展为权钱交易的受贿行为。

    主持人:本条第一款中“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我们该如何界定?请您举例为我们解释一下。

    王薇: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的行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主要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既包括管理和服务对象所赠,也包括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所赠,还包括其工作业务范围内外商、私营企业主所赠,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所赠。例如,下级向上级、工作对象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办理公务过程中向工作人员、向领导同志家属赠送等。“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

    主持人:这里有一个限定词——“可能”,我们该如何理解?

    王薇:这里所说的“可能”,主要是指预防性,即具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就应当禁止,而不能等到已经产生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后果才去处理。至于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要根据实际情况由党组织认定,不能依据当事人的判断。

    主持人:本条第一款该如何与受贿罪区分呢?

    王薇:要注意把握本条第一款与受贿罪的区分。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如果收受的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达到三万元,则可能认定为受贿,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主持人:第二款中“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该如何界定?

    王薇:第二款规定的是收受的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行为,即虽然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主要是指明显超出当地经济发展、生活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以及一般的、正常的礼节性的有来有往。

    主持人:与之前《条例》相比,此次修订做了哪些具体调整?

    王薇:2003年《条例》规定了本条第一款内容;2015年修订《条例》时增加了第二款“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此次修订在第一款中增加了“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将第二款中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修改为“财物”。

    主持人:好的,非常感谢您的介绍。今天的解读释义就到这里,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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