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当住建局局长,儿子做开发商;老公管车管所,老婆就开驾校……现实中这种现象并不罕见。一个家庭中,既有国家公职人员,又有经商、办企业的,这种情况被称作为“一家两制”。而“一家两制”的背后极易发生利益冲突、利益输送等情况,破坏市场交易规则,导致权力和利益勾兑,且手段更为隐蔽。
浙江是民营经济大省。近年来,为规范党员干部公权力,省委先后出台了《浙江省党员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和《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义乌市于2016年7月,正式实施《关于规范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一家两制”管理的暂行办法》,为公职人员厘清了“十八个不准”负面清单,划清了权力和利益的边界,压缩权力寻租空间。
那么,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属从事经营类活动究竟有哪些红线?小编和大家分享义乌“十八个不准”负面清单,往下戳!!!
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七个不准”
1.违规干预、插手市场交易,违规指定、授意购买、使用特定产品或服务。
2.违规获取特许经营许可,违规进行宣传广告。
3.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获取土地、房产、资源等,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出售土地、房产、资源等获取不正当利益。
4.违反规定向其他公职人员游说、请托、互为请托等;
5.指使、纵容、默许近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以党员及公职人员名义,或利用党员及公职人员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6.通过同业经营、关联交易,或利用内幕消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7.违反所在地区、系统、单位等对行业禁入、任职回避的相关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得利益输送的“十一个不准”
1.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2.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在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管理、公共资金使用等方面,为近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
3.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在专项资金补助、政府奖励、税收征缴等方面,为近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
4.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报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
5.党员及国家公职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在其管辖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担任其管辖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公司企业、中介机构中的高级职务。
6.违反规定参股投资其管理和服务对象,或发生大额买卖、租赁、承包等交易行为。
7.干预、插手涉及本人或其近亲属的行政审批、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等事项有关的调查、审理、讨论、审核、决定等工作。
8.在从事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提供等领域工作中,干预、插手涉及本人或其近亲属相关事项的讨论、研究、决定等工作。
9.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处置,以及宅基地使用安排,土地山林承包、租赁、流转等过程中,为本人或其近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
10.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为本人或其近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
11.其他明显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冲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