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落地生根
来源:福建省纪委监察厅网站 发布时间:2016-10-11 08:34
2015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期间,首次提出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调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2015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期间,首次提出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强调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今年10月10日,在“四种形态”提出一周年之际,福建省推动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座谈会在龙岩市上杭县召开,总结经验,再作部署。近日,笔者来到福建深入一线采访,探究全面从严治党、运用“四种形态”的福建实践。

    执纪理念的深刻变革

    “之前,我们主要精力放在办案上了,纪委给外界的印象就是负责‘抓人’。现在,除办案外,一大部分时间用在了纪律监督上,纪委职能更多体现的是‘救人’。”泉州市丰泽区纪委副书记李达发用自己的切身体会,谈起一年来所发生的变化。

    参加工作15年来,李达发从泉州市丰泽区纪检监察室干部、负责人,到主管执纪审查的常委,再到区纪委副书记,始终战斗在正风反腐的第一线。

    从“抓人”到“救人”,从抓大放小到抓早抓小,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理念的重大转变,正是源于2015年9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

    上呼下应,闻风而动。“四种形态”提出后,福建省委坚持先行一步,落深一层,省委、省纪委在第一时间传达学习王岐山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要求全省各级党委、纪委积极探索实践,切实落实“四种形态”要求。2015年10月10日,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出台《关于贯彻落实王岐山书记来闽重要讲话精神的十条举措》的通知,提出落实“四种形态”的具体办法。

    福建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福州市委书记倪岳峰指出,“四种形态”体现了依规治党、关口前移的新要求,为监督执纪指明了方向。实践“四种形态”目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只有平时常提醒、有病早医治,才能教育和挽救大多数。

    在闽侯县采访时,记者了解到一起“三谈乡镇党委书记”的事例——

    2015年下半年,闽侯县纪委多次收到群众反映某乡镇党委书记违反生活纪律等问题后,鉴于反映的线索较模糊,对该党委书记进行了谈话提醒,其当场汗流浃背,但不久后故态复萌,履行主体责任不力,于是2016年4月县纪委主要领导再次约谈该党委书记,因效果仍不明显,其后县纪委建议县委将其调整岗位。在调任县直单位非领导岗位后,时任闽侯县委书记张忠再次对该干部进行谈话教育。

    “以往,如果党员干部不是犯比较严重的错误,一般不会‘打草惊蛇’。现在有病就开药方,发现问题就教育提醒,再不改正就及时作出处理,尽量把党员干部在违纪线上挡住,从违法线上拉回。”闽侯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李充告诉记者。

    多当穿木除蠹、为树治病的“啄木鸟”,少当昼伏夜出、无声突袭的“猫头鹰”。经过一年的浸润,在广大纪检监察干部中,以“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的监督执纪政绩观得到了纠正,抓早抓小、治病救人也是主业主责已逐步成为一种共识。

    与此同时,各级党委自觉运用“四种形态”,扛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强化党员日常管理监督,拧紧管党治党的螺丝。今年以来,闽侯县前后两任县委书记共对18名存在苗头性问题的县直单位和乡镇“一把手”进行谈话提醒。

    福建农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陈吉利认为,“四种形态”强化了党纪的执行力度,维护了党纪的权威,并通过党纪国法在执行上的协调衔接,固化纪律与法律合围的“制度之笼”,提升全面从严治党的实效。

    纪律建设的重大创新

    福建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践行“四种形态”中,认真处理好标与本、惩与防、破与立的关系,既当“砍伐工”,又当“护林员”,维护好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福建省在运用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对信访、巡视、审计、执纪审查等环节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没有进入执纪审查程序的轻微问题,福建省都纳入谈话函询的提醒范围,及时开展批评教育,促使党员干部悬崖勒马,尽可能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2015年,全省谈话函询5808人,涉及省管干部171人;今年1-9月,全省谈话函询12828人,是去年全年的2倍多;其中涉及省管干部504人,是去年全年的近3倍。全省平均每月有上千名党员干部接受谈话函询,真正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在闽西,龙岩市委结合运用“四种形态”,推出了一系列标本兼治、正风肃纪的有力举措:在党员干部中开展纠正不良习气、树立清风正气的专项行动,深入查找8个方面不良习气及其33种具体表现;对公款存储中的谋私逐利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全面清理纠正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投资入股和高息转贷等谋私逐利行为……通过解决一个个具体问题,积小胜为大胜,破除“潜规则”,把处在“亚健康”和“灰色地带”中的党员干部抢救回来。

    龙岩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李成荣介绍,一年多来,该市共对698名存在不良习气的党员、干部进行纠正处理,其中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51人,实现防未病、治欲病的综合施治效果。

    福建省纪委把信访举报件办理“零暂存”作为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的重要抓手,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格处置问题线索,要求对检控类初信初访件不作暂存处置,在三个月内办结,做到存量逐件清、增量趋于零。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问题线索进行分类处置,对反映线索具体、可查性强的,及时初核、立案,构成违纪的及时处理;对反映干部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问题以及其他轻微违纪的,加大谈话函询力度。

    这一年来,连江县纪委信访室主任阮文成最大的感受是,“四种形态”提出后,小问题得到及时解决,特别是一些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到查处纠正,信访量开始掉头向下。2015年前9个月全县信访量560件,今年前9个月全县信访件398件,下降28.9%。

    前不久,厦门市集美区依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正风反腐满意度调查,调查结果显示,集美区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强化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扎实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斗争等工作方面的综合满意率达99%。

    福州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教授刘碧强认为,2015年9月,在党的十八大召开三周年这个时间节点,提出了“四种形态”,吹响了纪律建设的号角,标志着从治标为主向标本兼治的重大转向。在全面从严治党和去存量、遏增量的组合拳下,不能腐、不想腐的效应初步显现,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

    工作成效的检验标准

    在福建省纪委,记者看到了一个“四种形态”信息管理平台——福建省监督执纪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自2015年11月上线运行以来,如今已覆盖省、市、县三级纪委及省纪委所有派驻纪检组共140多家,共录入管理2.8万多条监督执纪信息。

    “我们将‘四种形态’的最新理念,嵌入到监督执纪信息管理系统之中,采用系统模块对相关工作加以固化,体现‘四种形态’的刚性要求。”福建省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人介绍,该系统设置“谈话函询、组织处理、执纪审查、移送司法、一案双查”等五个子模块,通过数据自动累加和处理,以曲线、柱状、饼状等图表形式,可以直观展现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进展情况。今年以来,省纪委通过系统反映出的异常情况,先后对10个地方和部门实施精准督办,效果明显。

    “有了信息管理系统这双‘天眼’,在日常工作中,我们时时把‘四种形态’放在心上,抓在手上,一方面保持执纪审查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另一方面把更多精力放到第一种形态上。”惠安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刘炳祥表示。今年来,惠安县共开展廉政谈话函询256人,组织处理及轻处分75人,重处分40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人。

    为推动“四种形态”落到实处,福建省纪委加强指导,紧抓检查。2015年10月,省纪委印发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探索性提出“四种形态”的结构性要求。

    今年初,针对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对“四种形态”理解不到位、执行有偏差的问题,省纪委主要领导先后赴南平、龙岩、三明等地和部分省直单位,就实践“四种形态”开展调研,解疑释惑,纠正偏差。四、五月份,省纪委采取分片指导方式,在莆田、宁德、厦门召开三个联系片区的座谈会,对运用“四种形态”进行督办和指导。

    科技助力,检查督促。福建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自觉把“四种形态”运用情况作为衡量正风反腐工作成效的标准,把监督执纪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漳州、三明、省直纪工委等相继出台运用“四种形态”的指导性意见,泉州、莆田、南平等地将运用“四种形态”纳入责任目标考评。

    漳州市纪委先后对贯彻落实“四种形态”工作滞后的4个县(区)纪委书记进行约谈,力促各地均衡发展。今年前9个月,市本级第一、二种形态占比达92.75%,11个县(市、区)均超过80%。

    近一年来,上杭县积极运用“四种形态”落实处理了34名违反廉洁纪律错误的党员干部,其中党纪立案17人,诫勉谈话15人,转主管部门处理2人。

    在闽东宁德市蕉城区三都镇,一项“半月谈”制度已成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的常态化举措。该镇党委书记黄尚晃告诉记者,今年1月份,镇党委结合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建立“半月谈”制度,每月集中利用两天时间,由镇党委或镇纪委主要负责人,对存在苗头性问题的镇、村党员干部进行谈话提醒,谈早谈小,常敲钟常扯袖。

    福建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依规治党,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层层设置多道防线,综合使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方式,注重宽严相济,增强监督执纪综合效果。

    出自福建省纪委的一组数据显示:2015年,全省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轻处分、组织处理和实施廉政谈话的党员干部占77.79%,给予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党员干部与涉嫌违法犯罪的比例为3.9:1;今年前9个月,这两项参数分别为90.25%和3.9:1,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和践行“四种形态”的要求。(陈金来 杨雅荣 熊纪通)

【责任编辑:黄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