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四种形态”是对“树木”与“森林”关系认识的深化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发布时间:2016-08-25 09:45

    2.实践“四种形态”是对“树木”与“森林”关系认识的深化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必须处理好“树木”与“森林”关系,既见“树木”,又见“森林”。最近,《学思践悟》专栏文章再次强调:“实践‘四种形态’是对‘树木’与‘森林’关系认识的深化。”这一论述,点明了四种形态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和逻辑关系,对于准确把握个别与一般、局部与整体关系,运用好“四种形态”深化全面从严治党,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四种形态”所体现的问题导向,针对的就是“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等突出问题。一个时期以来,有的地方在管党治党、监督执纪工作中,“一叶障目,不见森林”,只盯着少数几个严重腐败分子,而忽视本地区党员干部整体廉洁情况、忽视日常监督管理,失去了对全局的判断和把握。全面从严治党,为的是维护整个党员队伍的纯洁健康,“烂树”必须坚决拔掉,但也决不能忽视对“歪树”、“病树”的治理,对大多数“树木”的日常浇灌、养护。“四种形态”聚焦全面从严治党,既有针对全体党员日常监督的第一种形态,和大多数轻微违规违纪党员的第二种形态,又有针对少数“病树”、极极少数“烂树”的第三种、第四种形态,既紧盯“树木”,又面向全党,体现的就是管全党、治全党。

    “四种形态”所彰显的辩证思维,反映了对“树木和森林”关系认识的深化。“树木”与“森林”,常常用来指代个体和整体、局部和全局。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树木”就是党员干部个体,“森林”就是干部队伍整体,也包括一个地区、单位的政治生态环境。“树木”构成“森林”,“森林”包含“树木”。一方面,如果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就不能准确把握党员队伍整体情况。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不见森林,就不能举一反三、发现共性问题并进行治理,难免疏于对“森林”的日常维护,导致“歪树”、“病树”不断增加,有的甚至会演变为“烂树”。另一方面,如果只见森林不见树木,管党治党就会大而化之、浮在表面。不扫一屋何以扫天下——不能有效解决一个个具体问题,局部问题得不到及时治理,扩散开来就会侵害“森林”整体。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兼顾“树木”和“森林”,以菩萨心肠正“歪树”、治“病树”,以霹雳手段拔“烂树”。如此,才能不断净化“森林”,营造山清水秀的政治生态。

    “四种形态”所蕴含的科学方法,为处理好“树木和森林”关系、实现标本兼治提供了具体路径。“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从源头抓起,针对全体党员,是维护整片“森林”健康的重要举措;后三种形态重在治病和刮骨疗毒,就是要治好染病的、拔去坏死的,防止病毒扩散感染周边“树木”。实践“四种形态”,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要把发现的问题线索放到整体范围中,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从个别中发现一般,从一般中找出重点。比如,纠正“四风”需要把握的“三个时间节点”,惩治腐败需要重点查处的“三种情况”特别是“三种情况”集于一身的。在此基础上,围绕一般和个别实施前三种形态,紧紧盯住重点落实第四种形态。“四种形态”挺纪在前,既严治标又善治本,体现了标本兼治的要求。前三种形态犹如三道防线,牢牢把住了,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党员干部自然就会是极极少数。

    总之,“四种形态”既有个体、又有整体,既关注局部、又着眼全局,深刻反映了对“树木和森林”关系科学辩证的把握和处理。各级党委和纪检机关应以不折不扣运用好“四种形态”的实际行动,体现对“树木和森林”关系认识的深化,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到实处。(博阳)

【责任编辑:黄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