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清饭局“红线”,看清饭局“陷阱”
来源:中共泉州市丰泽区纪委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7-16 14:42
如何防止误陷“饭局门”,怎么样才算合情合规地参加饭局?

     编者按:“饭局”对于中国人来说,是重要的社交方式。亲朋好友之间联络感情,有时总免不了聚个餐。那么,如何防止误陷“饭局门”,怎么样才算合情合规地参加饭局呢?2015年7月13日,中国纪检监察报3版刊发《如何认清饭局“红线”,看清饭局“陷阱”》,以饭局“三问”(谁买单、和谁吃、在哪吃)回答了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现予以转载。全区党员干部要在心中时刻警觉地防范“饭局”风险,局有所辨、心有所戒、行有所止。全区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监督执纪问责,切实落实《廉政准则》等各项制度,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真正把纪律挺在前面,让饭局“红线”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第一问:问清谁买单,私人聚会“公款买单”是大忌

     案例1: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调研员曾庆义等人违规公款吃喝问题。

     2015年3月31日,曾庆义利用负责2014年全省城乡建设统计年报会审汇编培训会议后勤保障服务工作的机会,在举办培训会议的酒店邀集本厅办公室主任刘春生等9名干部职工公款吃喝,从该次会议经费中开支费用共计960元(含买酒的费用388元)。2015年5月,海南省纪委给予曾庆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刘春生、孙健党内警告处分;对参加公款吃喝的省住建厅调研员高照等5人进行诫勉谈话;参加公款吃喝人员所退赔的款项960元收缴国库。

     案例2:海南省临高县妇幼保健院公款聚餐以培训费名义报销的问题。

     2014年“三八”妇女节期间,临高县妇幼保健院组织干部职工集体聚餐,之后院长林群、副院长王捷同意使用公款为聚餐买单,并以培训费名义报销。2015年5月,临高县纪委监察局给予林群行政记过处分,给予王捷党内警告和行政警告处分。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任何饭局总要有人买单。参加饭局前,首先得问清楚谁买单,究竟是公款还是私款?如果是正常的公务接待、公务宴请,按标准、按要求来,用公款买单没问题。2013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已经为公务接待划出了不可逾越的“红线”,也让正常的公务接待区别于公款吃喝。但是,倘若私人聚会用公款买单,用公家的钱慷私人之慨,搞公款吃喝那一套,这是万万不行的。对此,不仅买单者要“被处理”,而且参加聚会的党员领导干部、公职人员也会“被牵连”,上述案例中,除了组织公款吃喝的曾庆义被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外,参加公款吃喝的其他几人也都受到处罚。

     所以,公职人员在参加私人聚会的“饭局”之前得搞清楚,这顿饭到底是谁买单?如果是公款吃喝,坚决不能去,并要对召集人进行劝阻。另外,像临高县妇幼保健院那样,以培训费的名目报销公款聚餐的费用,偷梁换柱,同样也是不允许的。饭局问题确实是小,但折射出作风建设的大问题,领导干部必须时刻恪守“公与私”的界限,做到公私分明、严格自律。

     第二问:问清和谁吃,“有目的”饭局千万别去

     案例1: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山园管委会副主任林丽云等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问题。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山园管委会副主任林丽云、工委副书记韩旭东带队外出参观学习期间,组织学员集体游览,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福山区纪委给予林丽云、韩旭东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2:河南省义马市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魏笑东违规接受私企老板宴请问题。

     2014年3月12日中午,义马市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魏笑东违规接受私企老板宴请,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义马市纪委给予魏笑东党内警告处分。

     既然公款吃喝不可以,那么“私款”买单的饭局就一定可去吗?对于公职人员而言,其实也不然。2010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就已经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参加私人聚会的饭局前,要特别注意参与对象。管理服务对象、私人企业老板等,既可能以买单者的身份隐藏在幕后,也有可能走到台前和领导干部一起共享饭局,最后来买单。这些人的“饭局”表象是联络感情,但多半摆脱不了对领导干部“有所求”、“有目的”的嫌疑,因而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必须坚决拒绝。

     另外,以同学会、老乡会、战友会等名义举办的带有明显搞政治化“小圈子”、“小团体”,拉帮结派、称兄道弟、搞“山头主义”那一套的“私人”聚餐活动,也应明确拒绝或自觉回避。

     第三问:问清在哪吃,高消费豪华饭局不能去

     案例1:陕西省西安市委副书记、市长董军等人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吃喝问题。

     西安市委副书记、市长董军等人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吃喝,董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时任西安市副市长张宁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

     案例2:江苏省扬州市党政考察团部分成员接受超标准宴请问题。

     2014年5月9日晚,扬州市党政考察团赴河南省开封市考察后返回扬州市,扬州市江都区委书记、扬州空港新城党工委书记蒋爱祥等人在管委会食堂超标准宴请扬州市委副书记、市长朱民阳一行,花费公款合计7243元。经江苏省委常委会研究并报中央纪委批准,给予朱民阳党内警告处分;扬州市纪委给予蒋爱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明确:工作餐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对于领导干部、公职人员而言,不得出入私人“会所”,更不得在私人“会所”、高消费娱乐场所安排或参与他人安排的吃请。

     一般而言,领导干部对“会所”警惕性比较高,中央明令禁止后,绝大多数领导干部能严格遵守这一规定。但随着查纠“四风”问题不断深入,各地吃喝歪风得到有效遏制,大张旗鼓、明目张胆的不敢了,遮遮掩掩、躲躲藏藏的却登场了,吃喝穿上了“隐身衣”,“不进会所进社区”,“不进酒楼进食堂”。一些地方美其名曰“农家乐”,但其奢华程度不亚于会所;有的单位食堂装修布局与高档饭店酒楼无异,可以提供超规格、高标准接待等。上述案例中党政考察团接受的超标准宴请就是发生在管委会食堂。 “泾溪石险人竟慎,终岁不闻倾覆人。却是平流无石处,时时闻说有沉沦。”说的就是这个理。领导干部对于这样一些地方更要多个心眼,多留点心,在类似“豪华食堂”、“超标准农家乐”安排的私人饭局,也应明确拒绝或自觉回避。单位食堂应用于本单位正常公务接待,不得用于接待本单位干部职工的私客,也不能出借给外单位人员接待私客。

 

【责任编辑:林丹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