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释义:工资福利保险(二)
来源:中国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3-12-05 11:39
第七十五条 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第七十五条 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释义】本条是关于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原则的规定。

    一、确定工资水平的依据。公务员应该得到与其劳动和贡献相适应的报酬。这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要求,也是绝大多数人的共识。但机关工作具有难以量化评估的特点,而且公务员参加社会二次分配,具体定位公务员工资水平缺乏参照标准。因此,本法原则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具体来说:一是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如果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国家财力不断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相应地增加公务员的工资,使公务员成为经济发展成果的分享者,进而更好地调动其积极性。如果国民经济发展了,仍然维持原有的公务员工资水平,就会挫伤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与国民经济发展协调,也包括公务员的工资增长不能超过经济和财力的增长。二是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社会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社会的消费水平和需要是不同的。如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社会还主要处于解决温饱型阶段,解决吃穿是最紧要的任务,居民消费主要集中在食品。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国人千年的梦想。在小康社会中,居民的消费需求不仅仅是吃,吃已经只是一小部分。消费的更多需求是居住、文化、教育、娱乐等方面。因此,在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对于公务员工资水平的考虑,就要包括更多方面的内容,以和社会进步相适应。三是物价增长因素。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曾规定,国家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有计划地提高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使国家公务员实际工资水平不断提高。本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价格变动指数调整公务员的工资,但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的规定包含了这样的意思。与物价增长幅度相适应调整公务员的工资,就是要使工资的增长率高于物价增长率的原则,以保证公务员的实际工资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这样做,才能保证公务员的实际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因素而下降,从而保持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工资调查制度。本法草案中曾规定,“公务员工资水平应当与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在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公务员的层级比较多,企业人员的层级比较少;企业有效益好的,也有效益差的,收入差距很大,公务员的工资与企业人员的工资很难类比。最终,立法机关采纳了这一意见,将这一规定删去了。虽然本法没有规定公务员的工资要和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基本平衡,但仍然确立了公务员工资和企业人员工资的比较制度。建立工资调查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为这种比较提供科学准确的数据。

    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这里说的企业,不仅指国有企业,而且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薪酬水平是引导人才流向、增强人才竞争力的关键因素。如果排除垄断行业,企业的薪酬水平总体而言体现社会平均劳动生产率的高低以及劳动力的价格。与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进行比较,一方面可以较好地确定公务员的劳动价值和贡献,另一方面有利于形成良好的人才竞争机制,引导人才合理流动。

    工资调查制度的内容大体包括:一是确定与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进行比较,适用于哪些公务员;二是确定相当人员的界定条件以及对工资收入、福利待遇的哪些内容进行比较;三是确定如何应用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四是确定机构和人员的抽样条件;五是建立调查系统,确定调查的具体方式,以及调查经费的保障等问题;六是调查周期,即以多长一个周期进行调查。

    第七十六条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福利的规定。

    一、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的福利是指机关为改善和提高公务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而采取的一些措施或提供的待遇。公务员的福利制度主要有:福利费制度、探亲制度、冬季取暖补贴制度、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制度和年休假制度。福利费制度是国家为解决公务员的生活困难问题而建立的一种专项费用制度;探亲假制度是国家为解决公务员探望分居两地的配偶、父母而建立的一种福利制度;冬季取暖补贴制度是国家为居住在寒冷地区的公务员因宿舍取暖所支出的费用而建立的一种福利性补贴制度;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制度是国家为减轻公务员上下班交通费负担而建立的一种福利性补贴制度;年休假制度是国家为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每年安排公务员集中轮休一段时间的一种福利制度。

    二、公务员的工时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此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由于机关工作的特点,公务员有时需要在法定的工作时间之外加班。对于加班要给予补休,本条作了明确规定。需要进一步研究明确的是,公务员加班未能补休的,单位是否要发给加班工资。对于这个问题,立法过程中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要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加班不补休的应当发给加班补助;有的认为,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为人民服务,加班不宜发给加班工资,并且机关中的各种加班情况很复杂,不好认定那些是确有需要的加班。这个问题法律并未规定,总的看,加班未予补休是否发给加班工资,要视实际情况确定,对于为完成明显超过正常工作负荷的加班,单位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有一定的补偿。这需要相关政策法规予以进一步的明确。

    三、公务员的休假制度。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现行休假制度由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病事假、婚(丧)假、产假等几部分组成。其中除年休假制度外,其他休假制度均为改革开放前制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公务员年休假的天数,根据工作任务、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超过两周。休假时间要注意均衡安排,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

    第七十七条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保险制度的规定。

    一、公务员保险的涵义与作用。公务员保险是国家对因生育、年老、疾病、伤残和死亡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给予物质保障的制度。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普遍建立了公务员的保险制度。建立和实施公务员保险制度具有以下作用:

    1.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公务员健康地工作并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公务员遇有生、老、病、死、伤残时,本人及其家庭生活可以得到基本生活保障。这对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使他们把全部精力投身于工作之中,具有重要作用,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

    2.公务员的保险为部分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和必要的物质帮助,使他们能尽快地恢复劳动力,减轻国家和社会的负担,促进经济的发展。

    3.公务员的保险可以增加公务员对所在单位的信任感,促使他们提高工作效率,积极努力,尽职尽责地为国家工作。

    二、公务员保险的内容与项目。公务员保险的内容,是指公务员出现生、老、病、死、伤残、待业等保险事项时所应享受的保险待遇。我国公务员保险的项目主要包括:

    1.生育保险。是指女性公务员生育小孩时所应享受的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女公务员生育,产前产后共给56天假,难产或双胞胎增加14天假;怀孕不满7个月流产的,可根据医生意见给予30天以内的产假。只生一个孩子的公务员,发给独生子女证和独生子女费,标准为每月5元,至14岁为止。

    2.养老保险。即公务员退休后应享受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各项待遇。这些待遇主要是:退休费、公费医疗、车旅费、安家补助费、住房、取暖补助、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生活补贴费等。健全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是改变离休退休费由国家统包、现收现付的状况,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并有部分积累的筹集制度。我国现行的公务员退休养老制度,还未完全采取社会保险的形式。退休金由财政保障,根据公务员的工作年限,按其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3.医疗保险。即公务员在患有疾病期间所应享有的保险待遇,主要表现为公费医疗。公务员在患病就医时,除部分贵重药品和滋补药品及挂号费由本人负担外,其他医药费均由国家报销。

    4.死亡保险。指公务员死亡后其所供养的直系亲属和配偶所享有的保险待遇。对于死亡的公务员,国家给予其遗属丧葬费、抚恤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三种待遇,具体标准由国家规定。

    5.伤残保险。指公务员受伤或残废时所应享受的保险待遇。伤残分因公伤残和非因工伤残。因公伤残的待遇高于非因公伤残的待遇,对因公伤残的公务员,属于完全残废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退休并发给因工伤残抚恤费;属于部分伤残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一定比例的护理费。

    6.待业保险。是指公务员被辞退或因其他情况失业所享受的保险待遇。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发展,一方面,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开始流动起来,而且人数将会逐渐增多,如不尽快健全完善待业保险制度,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制度就无法很好地实施;另一方面,如果公务员的待业保险制度迟迟得不到完善,也将会影响到待业保险制度的社会化和劳动力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公务员的待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待业保险金的筹集、待业救济金的发放和待业保险金的管理三个方面。

    三、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之间的区别。工资、福利、保险都是公务员物质保障的形式,相互之间有许多相同相似的地方,但它们在功能和作用上有所不同。

    1.工资与福利的区别

    (1)工资制度体现按劳分配原则;而福利则是按需要与可能提供,不是依据按劳分配原则提供。

    (2)工资是公务员主要的收入形式,用来解决公务员的生活消费问题;而福利只是公务员的一种辅助性待遇,用以改善和提高公务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3)工资采取货币形式;而福利可采用多种形式,可以是实物,可以是提供某种方便,也可以是一种待遇。

    2.福利与保险的区别

    (1)保险仅适用于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机会的公务员;而福利则用于在职的公务员。

    (2)保险是用以解决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机会的公务员的生活必需;而福利则是改善和提高公务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是一种待遇。

    (3)保险以货币形式发放;而福利则更多地表现为实物、方便、待遇。

    第七十八条 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释义】本条是关于不得变更公务员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的规定。

    国家对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的各项规定,是经过科学研究、反复论证,权衡各方面的因素后确定下来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制度,对于调动公务员队伍的积极性,保持全社会收入的平衡与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如果随意增加公务员的工资,势必会增加国家财政负担,影响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如果随意扣减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则势必会影响他们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甚至会引发大量的贪污受贿或公务员流失的现象。现实中,工资福利保险制度执行的并不尽如人意。特别是工资外收入分配秩序混乱。在地区附加津贴制度未能实施的情况下,为了弥补基本工资与当地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收入的差距,并适应各项改革的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在国家工资政策外自行发放了一些津贴补贴,水平相互攀升,使地区间、部门间不合理的工资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特别是同一地区不同部门之间工资收入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工资收入分配中“制度内统一、制度外分散”的现象越来越严重。针对这些问题,本条规定了两个不得:一是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二是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本法还在法律责任中专门规定了上述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第七十九条 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及公务员管理费用保障的规定。

    财政预算是关于国家未来一年收入和支出的安排,包括各种依法可以收取的税收和费用的预测;国家和社会各项事业及行政管理费用的开支。我国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公务员是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因此,有关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我国的预算体制分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中央和地方实行分税制,并分清各自的事权。因此,公务员工资福利和管理费用等项的开支,原则上都列入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各地的财力状况不同,中央对地方公务员的工资根据不同情况予以支持和保障。目前除少数几个省市外,其他地方的公务员工资还需要由中央财政给予支持。

【责任编辑:林丹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