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释义:工资福利保险(一)
来源:中国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3-12-05 11:21
工资福利保险直接涉及公务员的经济利益,特别为公务员所关注。同时,由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标准还是其行业从业人员工资福利保险的参考标准,因此,也为社会各方面所关注。

    工资福利保险直接涉及公务员的经济利益,特别为公务员所关注。同时,由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标准还是其行业从业人员工资福利保险的参考标准,因此,也为社会各方面所关注。本法总结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制度实施的经验,对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制度作了规定,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改革是将公务员的基本工资制度作了改革,确立实行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公务员的基本工资制度、工资构成、工资增长水平,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和公务员在生、老、病、死等情况下的物质保障等,并对严格执行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制度的措施作了规定。这些规定奠定了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为进一步完善和改革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七十三条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

    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有规定

    一、工资的功能和作用。工资是劳动者根据其劳动成果所获得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收入。通常分为计件工资和计时工资两种。公务员的工资,是指国家根据按劳动分配原则,分配给分务员个人消费品的货币表现。

    建立合理、科学、公平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对于充分发挥工资的保障、激励、调节功能具有重大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保证公务员本人及赡养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使其安心工作,解除公务员的后顾之忧。工资作为公务员主要的甚至是惟一的经济来源,必须要能够解决公务员自己及全家必需的生活开支,以维持公务员健康的体质,使公务员能精力充沛地从事所承担的工作,并对其家庭在生活上有一个比较妥当的安排,使其不因家庭生计而分散精力。因此,公务员的工资收入,不仅仅是公务员个人及家庭生活消费问题,而且关系到党政机关各工作部门的工作效能能否得到充分地发挥。

    2.激励公务员努力工作,有效地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富有竞争作用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将公务员的工作热情建立在对个人物质利益的关心基础之上,给其合理的工资报酬,使公务员认识到,对于他们的工作和劳动,国家给予了承认并给予足够的报偿。

    3.吸引各方面人才加人公务员队伍,为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提供条件。运用工资的调节功能吸引各方人才竞争公务员职位,是一项非常有力的措施。工资对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能产生一定的调节作用,调节着人才市场和人才资源的流向。国家利用工资这一经济杠杆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确立公务员工资制度,提高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使公务员成为具有吸引力的职业,势必将保持各个机关足够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把社会各方面的优秀人才适量地吸引到公务员队伍中来,从而保证公务员队伍的素质不断提高。

    二、公务员实行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关于实行统一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在本法的审议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一些常委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了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各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差距很大,应当允许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区附加补贴,以体现不同地区收入差异的客观情况。另一种意见认为,国家应逐步缩小不同地区公务员工资水平的差距,提高艰苦边远地区公务员的待遇。再一种意见提出,目前公务员的工资制度不统一,同一地区的不同机关、不同部门的工资差距比较大,建议公务员的工资实行属地原则。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人事部反复研究认为,公务员的工资制度是本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勤政廉政建设,各方面都比较关心。现行工资制度确实存在不少问题,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也都各有一定的道理,应当逐步加以解决。但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需要慎重研究。最终,立法机关确认了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的工资制度,并建议国务院在制定具体的工资改革方案时,充分考虑各方面提出的意见。

    本法没有详细规定公务员基本工资制度的具体内容,目的是要为将来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留下空间。目前,人事部和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配套的改革政策。从本章有关条款的精神来看,未来工资改革的主要方向将是:归并简化现行基本工资结构,适当拉开不同职务的工资差距;实行级别与待遇挂钩,向基层公务员倾斜;在清理、整顿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适应公务员分类管理的需要,实行分类管理的工资制度;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岗位津贴制度;向艰苦边远地区以及特殊岗位、特殊人才倾斜。

    三、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按劳分配是劳动收入分配的基本原则,也是确定公务员工资所应遵循的原则。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公务员不直接从事物质生产,其劳动的数量和质量难以计量,劳动时间就成为其基本的计量标准,公务员实行计时工资制也就顺理成章。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必须实行同工同酬。不同的公务员如果在同样的职位上完成了相同的工作任务,或者不同职位但职务和级别相同的公务员如果完成了相同的工作任务,其工资应当相等。

    贯彻按劳分配,就是要体现多劳多得,不劳不得,少劳少得,反对平均主义、大锅饭。这一点在制度设计上,就是要保持合理的工资差距。我国的公务员队伍,数量种类都比较多。从级别层次看,从上到下有十二个职务层次;担任相同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其资历也有较大差别;不同类别公务员,工作的难易复杂程度也有不同。工资要准确反映这些情况,体现按劳分配,就需要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的工资差距。如果不保持合理的工资差距,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干好干坏一个样,就会挫伤公务员的积极性,对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和管理都会带来损害。至于工资之间的差距多大属于合理,需要根据全社会的生产消费水平来考虑,既不能没有差距,但也不能差距过大,公务员都是为人民服务的,都处在相同的消费环境中,因此工资差距不能过于悬殊。按照1993年的工资制度,最高工资和最低工资的差距不超过五倍。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这个差距是比较小的,需要适当扩大。

    四、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定期增资是世界各国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行做法。日本的一般职员报酬法规定:“公务员工作优良,满十二个月提薪一次,工作成绩格外优秀者,提前提薪或越级提薪。”1956年,国务院《关于工资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强调,要“使升级成为一种制度”,但这一规定没有得到切实的施行,有的机关工作人员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未晋级增资,使其工作积极性受到挫伤。1993年的工资制度改革确立了公务员正常晋升工资的制度。增资的途径有以下三个:一是公务员在年度考核称职的基础上每两年增加一档职务工资;每五年增加一次级别工资。二是随着职务的晋升,相应提高职务工资。三是公务员除正常晋升工资外,国家定期调整工资标准,使公务员工资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增长、消费水平、社会工资水平相适应。1997年7月、1999年7月、2001年1月和10月、2003年7月,根据经济发展、财力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家五次调整了工资标准。为了保证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本法规定,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工资增长的机制主要有:一是公务员晋升职务,按职务确定相应的工资;二是公务员晋升级别,按级别相应确定工资;三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应提高工资标准;四是通过工资调查,进行平衡比较,保持公务员工资与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平衡。

    第七十四条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工资构成的规定。

    一、公务员的基本工资。与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确定的工资制度相比,本法确定的工资制度,归并简化了工资结构,将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结构”归并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结构”。也就是公务员的工资将由两块组成,一块反映职务,为职务工资;一块反映级别,为级别工资。职务工资主要是按照公务员的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确定,是公务员工资制度中体现按劳分配的主要内容。级别工资即根据公务员的级别确定的工资。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其中,资历包括公务员的学历状况、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等因素。级别工资也是体现按劳分配的重要内容。设置级别工资的好处在于:第一,由于国家机关干部90%以上是科级以下的人员,而机关领导的职数是有限的,受机构规格的限制,有相当一部分人员难以晋升更高职务。通过设置级别工资,能够使机关工作人员不提升职务也能享受晋升级别而提高工资待遇,从而避免为解决待遇问题而滥提职务和随意将机构升格等弊端,有利于鼓励公务员在一个工作岗位上安心工作,减少跑官要官现象,加强公务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第二,有利于克服工资“平台”问题,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同一职务层次的公务员的工作年限、任职年限、承担的责任和能力等各不相同,通过设置级别工资可以反映同一职务层次公务员的差别。

    二、津贴的种类。津贴是根据不同公务员的不同情况给予的补贴。公务员津贴是公务员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工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

    1.地区附加津贴,主要反映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消费水平等方面的差异,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费支出等因素确定标准,同时还考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与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差距确定。实行地区附加津贴,可使不同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提高与经济发展联系起来,能够体现不同地区经济发展及物价变动情况的差异。

    2.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体现不同地区自然、地理环境的差异,根据不同地区的地域、海拔高度、气候以及当地物价等因素确定。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是对在艰苦边远环境下工作的公务员额外劳动消耗和特殊生活费支出等的适当补偿。建立这项津贴,体现不同地区在自然地理环境等方面的差异,有利于发挥工资的补偿和导向作用,鼓励人们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

    3.岗位津贴是国家对特殊工作岗位上工作的公务员支付的额外劳动报酬,根据公务员的工作岗位性质及工作条件确定。由于在不同岗位工作的人员,工作条件差异较大,因此,对在特殊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实行岗位津贴,有利于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鼓励和吸引特殊人才。岗位津贴是与岗位相联系的,公务员离开该岗位后,相应津贴即行取消。

    三、公务员的住房、医疗补贴、补助。我国现行的公务员工资水平,没有完全反映公务员的住房需求。长期以来,我国公务员的住房消费采取实物分房的方式解决。这种形式弊端甚多。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国家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相继取消实物分房,采用货币化补助的形式。目前在这一领域里,各个地方、各个单位的做法还不完全统一。有的是在职工购买住房时,由单位一次性给予资金补助。有的是由单位建设购买住房后,再按一定的优惠价格出售给职工。这里都含有金额不等的住房补贴、补助。国家为了积极推进住房制度改革,还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由职工和单位按工资的一定比例(不得低于当月职工工资的5%)交纳储存,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屋。

    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党政机关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根据2000年由劳动保障部、财政部提出的,经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补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具体筹资标准应根据原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障的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确定。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单建账户,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四、公务员的奖金。奖金是根据按劳分配原则采取的作为工资补充的劳动报酬形式,是对工作认真负责、工作成绩显著的公务员的物质奖励。一奖金的发放办法必须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不能搞平均分配,人人有份。否则,发挥不了应有的激励作用。奖金不是工资构成的一部分,而是工作优异的一种奖赏。根据本条的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称职和优秀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和做法,年终奖金一次性发放,数额按公务员本人月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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