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释义:惩戒(三)
来源:中国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3-11-27 17:28
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释义】本条是有关处分种类的规定。 一、我国处分种类的变化

    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释义】本条是有关处分种类的规定。

    一、我国处分种类的变化

    1952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条例》将惩戒分为六种: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1957年《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增加了记大过和开除留用察看两类惩戒,使得行政惩戒变成了八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1993年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去掉了降职和开除留用察看,将行政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同时规定公务员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不将“降职”作为行政处分,主要是考虑到将公务员的职务升降作为一种竞争激励形式,更有利于实现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43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根据这一规定,降职不是对公务员违法违纪的一种惩戒,而只是一种任用行为,主要目的在于为行政机关的各个职位选择合适的公务员,做到事得其人;同时为公务员找到适合自己的职位,做到人得其事。为体现对公务员从严要求的精神,并与辞退制度相协调,取消了“开除留用察看”的处分种类。因为既然根据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对于不适宜继续在行政机关工作的公务员可以依法辞退,使其离开行政机关,如果在对犯有严重错误的违纪公务员处以“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后还继续将其留在行政机关之中,显然有失公正。这也是参照了西方国家公务员惩戒的做法。本法对公务员处分种类的规定,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是相同的。

    二、处分的分类

    可以将本法所确定的六种处分划分为三类:

    (一)精神惩罚

    精神惩罚,也称申诫罚或声誉罚,其一般用于严重程度较低的违纪行为,主要是对公务员名誉的贬责,是有关机关向违纪者发出警戒,申明其有违纪行为,通过对其名誉、荣誉、信誉等施加影响,引起其精神上的警惕,使其不再违法违纪的惩罚形式。对公务员处分中的精神惩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批评教育与警告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申诫的作用,有些国家将批评教育也作为申诫的一种归人处分形式之中,但在我国,批评教育不被看作一种处分,如果公务员违纪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对错误有较为深刻的认识,能够改正自己的错误,就可以免于处分。记过与记大过则是我国所特有的处分形式。

    (二)实质惩罚

    我国处分制度中的实质惩罚,包括降级与撤职。降级与撤职都是较为严重的惩罚形式,是对犯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公务员所给予的惩戒,会使公务员在名誉、地位与经济等方面受到损失。

    降级是降低级别,根据人事部的有关规定,给予公务员降级处分,一般降低一个级别,如果本人级别为最低级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撤职是撤销职务,撤职后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本人职务为办事员的,可给予降级处分。

    在许多国家,包括减薪在内的物质惩戒是得到广泛运用的独立的处分形式,在我国则是作为一种附带性的手段,而没有将其单列出来。我国实行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降级会导致级别工资的降低,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因此将导致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的降低。

    在一些国家,对公务员的实质惩罚还包括降职,但在我国降职不是一种处分。不过我国的撤职处分,一般在降低公务员现职务后要另行确定较低职务,在实质上与国外作为处分形式的降职相同。

    国外的实质惩罚形式还包括:在一定期限内停职(同时停发工资)、退职、强制退休、从晋升候补名单中除名等。

    (三)开除

    这是对违法违纪公务员最为严重的一种处分形式。对于严重违法违纪,不适宜继续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有关机关应给予其开除处分。给予公务员开除处分,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机关的人事关系。

    三、各类处分的适用

    在给予公务员处分时,应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区别处理。参考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对于违法违纪公务员可作出如下处理: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违反纪律造成严重后果,主管领导负有责任的,在给予当事人处分的同时,应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必要时可给予撤职以下处分。

    第五十七条 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释义】本条是有关对公务员处分的合法要件与程序的规定。

    一、对公务员处分的合法要件

    对公务员处分应当合法,具体来说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事实清楚。即对公务员所犯错误的事实,要核实清楚,不可草率下结论。(2)证据确凿。即对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都要核准,不能仅凭本人的陈述立案,更不能凭自己的主观臆断定案。(3)定性准确。即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公务员所犯错误的性质。(4)处理恰当。即对违法违纪的公务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公务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危害、责任大小以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程度,还要考虑本人的一贯表现,给予恰当的处分。(5)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要按法律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和手续。

    二、实施处分的程序

    在对公务员实施处分的过程中,应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时限、步骤与顺序,以保证这项工作的客观、公正。给予公务员处分的实施程序为:

    (一)调查

    公务员的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应组织人员调查公务员违纪的事实。在调查工作中,最重要的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本着对组织也对公务员本人高度负责的精神,秉公办事,做到不枉不纵,切忌先入为主或者看某些领导的眼色行事。其次,要有科学、合理的调查方法,坚持群众路线,多方面听取意见,认真听取意见、分析与核实有关材料和证据,做好谈话笔录和证言笔录,查清公务员所犯错误的原因、时间、地点、情节、后果及应负的责任。第三,在调查工作中要注意使用合法手段,决不能执法犯法。第四,要坚持原则,不能迁就姑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二)告知、陈述与申辩

    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不得因为公务员进行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

    (三)作出处分决定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

    1.实施处分的时限

    为了维护公务员纪律规定的严肃性,尽快纠正违纪行为,端正机关作风,避免出现更大的问题,对公务员的处分必须有时限要求。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发现国家公务员有违纪行为,应当从立案之日起的半年以内给予处理。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最迟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由司法机关查处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结果后,国家行政机关再作出相应的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先行调查认为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必要时也可以先作出处理。这一规定尽管仅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但对于给予其他机关的公务员以处分也具有参考价值。

    2.处分公务员的批准权限

    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按照管人与管事互相结合又互相制约的原则,对公务员的处分一般由公务员的任免机关批准。其中“开除”处分是最严重的处分,关系到公务员的去留,因此更要慎重。凡给予公务员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县级以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无权批准对公务员的开除处分。即使违纪公务员的任免机关达不到县一级的政府,也要报县政府批准。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在必要时也可以给予公务员处分。具体来说,给予公务员处分的批准权限为:(1)给予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公务员处分,由任免机关批准。其中给予行政开除处分,需报上级机关备案。给予县级以下行政机关公务员开除处分,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2)给予各级人大选举或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公务员行政处分,须报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对于严重违纪,不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公务员,应由本级人大予以罢免,或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按照职权范围予以撤销职务,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上级机关备案。在罢免前上级机关可以先行停止职务,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予以撤职。(3)监察机关直接立案调查的违纪案,需要给予公务员处分时,监察机关应向公务员所在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公务员所在机关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必要时监察机关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给予处分。

    国家行政机关发现所属机关做出的行政处分不适当或者错误时,要本着认真负责、有错必纠的精神,及时予以改正。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做出予以加重、减轻或者撤销的决定。

    由于公务员法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人事部的上述规定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实践的需要。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需就处分公务员的批准权限问题作出新的规定。

    (四)书面通知

    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并由受处分的公务员签署意见,如果本人拒绝签署,可由单位写明情况。

    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释义】本条是有关处分期间以及受撤职处分应降低级别的规定。

    为了维护行政处分的严肃性,保证行政处分应有的效果,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处分期间随处分种类不同而不同。处分轻,则处分期间短,处分重,则处分期间长。警告的处分期间为六个月,记过为十二个月,记大过为十八个月,降级与撤职为二十四个月。处分期间的规定并非是绝对的,对此参见下文对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分析。

    公务员的职务对应相应的级别(本法第十九条),公务员被撤销职务另任较低职务的,要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释义】本条是有关解除公务员处分的规定。

    (一)解除处分制度的确立

    国外公务员惩戒制度中大多规定惩戒处分的归档与限期解除制度。惩戒作为对公务员不当行为的处分,应当记录在案,以便考察,因此各国都规定将惩戒决定及相关材料载人公务员的档案。但为了不过度影响公务员的前途以及有助于其积极改正错误,各国又都设有定期解除处分和销毁全部或部分处分材料的规定。

    1954年政务院颁布的《关于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暂行办法》曾规定,受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撤销处分:受行政处分后,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者;受警告、记过或记大过行政处分后,经过半年至一年工作或学习的考验,证明确已改变错误者;受降职或撤销行政处分后,经过一年至两年工作或学习的考验,证明确已改变错误者。这一规定的原意是好的,但“撤销行政处分”的提法不科学,因为撤销是对原先作出的违法行为的一种纠正措施,撤销行政处分容易被理解为原先所作的行政处分是违法的,也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本来不应受处分而受到了处分,国家通过撤销行政处分来纠正自己的错误。在1957年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出台后就没有继续使用撤销处分的办法。这导致在后来的干部惩戒实践中,受过处分的干部终身背着包袱,得不到精神上的解脱,影响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与晋职等切身利益,这对改正错误的干部的成长和发展极为不利。鉴于此,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增加了解除处分的内容,并明确了期限。本法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对公务员处分作了规定。在公务员法中规定处分的解除,体现中国共产党一贯倡导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政策,有利于受处分的公务员放下思想包袱,正确认识错误,努力改正错误,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二)解除处分的条件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具体而言,解除处分决定的条件有三个方面:(1)公务员所受的是开除以外的处分。公务员被开除以后,即丧失了公务员身份,脱离了与其所在机关的人事关系,因此也就不存在解除处分的问题。(2)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3)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4)处分期满。这一条件不是绝对的,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公务员在处分期限内如果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

    解除处分的决定应由原批准处分的机关(原批准处分的机关撤销或合并的,由承继其行政职能的机关或上级机关)作出,其同时应将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本人档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涉及到有关部门的还应通知有关部门,例如处分决定机关是监察机关,在作出解除处分决定后应通知公务员所在的机关。这里应当指出的是,我国公务员解除处分后,只是将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本人档案,与国外有些国家在解除公务员处分时销除公务员档案中的处分记录不同。

    (三)解除处分的法律效果

    根据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公务员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都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这是因为,解除处分不是撤销违法的处分,而只是在处分经过一定期限后,因公务员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发生其他违纪行为而使公务员不再因处分而受到的某些不利影响,因此解除处分不需要回复到处分作出之前的状态。

【责任编辑:林丹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