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释义:录用(三)
来源:中国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3-11-12 16:37
第二十七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二十七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报考资格审查的规定。

    报考资格审查是保证公务员素质的第一道程序,主要是了解报考者是否具备公务员的条件和报考职位所特别要求的条件。根据招考公告,符合报考条件的公民携带必需的资格证明材料,自愿到规定地点报考。资格证明主要包括身份证、工作证、毕业证、学位证及其他相关资格或能力的证书或证件等。在实践中,对资格审查一般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通过网络进行网上的初步资格审查。由报考者填写一定规格的电子文本,通过网络提交录用组织机关进行初步审查。第二步,实地的资格审查。在通过网上初步资格审查后,报考者在规定的时间,到规定的报考地点进行报名确认。同时,录用组织机关对申请报考者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的可靠性进行审查。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报考者,才能拿到准考证,获得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笔试资格。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来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方式的规定。

    我国公务员公开考试的方式有两种:笔试和面试。

    笔试,是指预先拟好试题,让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运用文字解答试卷,然后通过试卷评判学生掌握基本知识和专业知识的程度、写作能力、阅读理解能力、对于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以及逻辑思维能力的测试方法。笔试的内容包括两类: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个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主要是测查考生从事国家机关工作必须具备的潜能。考试结构一般包括常识判断(涵盖政治、经济、法律、管理、人文、科技等)、语言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等五个部分。申论主要通过考生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查考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等能力。

    面试,是指主考人通过与考生对话,来考查考生的知识和能力。面试方式可以直观地了解考生掌握和运用知识的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笔试和面试是有着前后承继关系的两种考试方式,只有笔试通过的考生,才有面试的机会。面试主要是结构性面试,即分为若干评测要素,考察考生适应职位要求的基本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包括口头表达能力、反应能力、仪表等,主要方式有口试、模拟操作、智能测试等。

    第二十九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录用中考察和体检的规定。

    严格考察是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公务员录用的程序之一。考生通过笔试、面试合格后,还要进行考察。确定考察名额,只能以报考者的考试成绩为标准,该成绩以面试成绩为主,参考笔试成绩。笔试、面试中招考机关获得的材料和信息,都是由考生自己提供的。考察是招考机关实地进行调查,内容主要有: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报考资格复审是对报考人员进行的第二次资格审查,本法规定在对被确定为考察人选的报考人员进行考察和体检之前再进行一次资格审查,是考虑到他们很有可能最终被录用为公务员,必须十分谨慎,否则在他们成为公务员后,才发现他们不符合报考资格,再取消录用,将浪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也会影响公务员考试的严肃性。对报考人员的考察,是指到考生所在的单位或学校实地考察该报考人员的思想政治状况、道德品德、工作能力等。体检,是对报考人员进行身体检查,以确定其是否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把它安排在考试录用的结尾阶段,主要是为了减轻考生的负担,使其安心复习考试。有的单位将体检提前,是不符合公务员法的规定的。体检可以由组织录用的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也可以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委托考生所在地的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的医院进行。

    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公务员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衡量是否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手段是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的设置,以前在全国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是由各省甚至各单位确定。由于体检项目和标准的设置可能会直接影响到报考者能否被录用,并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因此实践中对体检项目和标准的设置,产生了一些争议和矛盾。因此,本条规定,体检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以与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相协调;并规定体检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以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2005年1月17日人事部和卫生部已经制定颁布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对于体检标准的理解,各招录单位不得自行其是。

    第三十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录用审批的规定。

    公示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将拟录用的名单进行公布,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拟录用的人员名单是在经过考试、考察之后,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核结果和体检结果,对合格者按照成绩高低,并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所需人数而提出的。对拟录用人员名单,必须进行公示。公示有利于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更全面、更准确地了解拟录用人员,减少录用失误,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公示的内容,主要是拟录用人员的姓名、性别、籍贯、毕业院校、拟录用的职位等个人信息。公示是有期限的。公示可以通过包括网络在内的各种媒体进行。

    拟录用人员名单经过公示后,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调查不属实的,招录机关可以决定录用人员名单或者提请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拟录用的人员名单。中央一级招录机关自己决定录用人员名单,同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以供其事后监督。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只有最后录用人员名单的提议权,自己不能决定录用人员的名单,必须将拟录用的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录用。其中,省级招录机关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以下的招录机关,报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殊职位公务员录用的规定。

    录用公务员要遵循公开、平等、择优录用的原则,必须遵循法定的招考录用程序。但有些职位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或者专业技术性很强,不宜进行公开考试,只能通过一些特殊的方法进行录用。特殊录用主要是指录用程序和选拔方法上的特殊,一定范围内的竞争和择优还是适用的。这些特殊的职位主要有:1.因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如安全、公安部门中的某些职位。2.因职位特殊,需要专门测量报考者水平的。3.因职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特殊,难以形成较大范围内的竞争的,比如外交机构或机关内设研究机构中的小语种职位。

    第三十二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新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的规定。

    公务员实行试用期的目的是,由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对试用人员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等作进一步的考察,防止“高分低能”、“有才无德”的人员进入公务员队伍。考试是一种比较科学、合理、公平的择才机制,适合于测验人的知识和技能,但有一定的偶然性,也很难用来考察人的道德品行。试用制度可以较好的弥补考试制度的不足。同时,在试用期内,新录用公务员在拟任工作岗位上工作,有利于尽快熟悉和掌握工作知识和技能。

    在试用期内,新录用的公务员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公务员。他们享受国家财政统一发放的试用期工资、与本部门正式工作人员相同的政治和生活福利待遇、履行公务员的义务。但在试用期间,新录用的公务员不确定职务和工资级别。《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应对试用期间的公务员进行考核,但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定级,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责任编辑:林丹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