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释义:录用(二)
来源:中国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3-11-12 16:35
第二十三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三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规定。

    报考资格条件,是指国家和主考机关规定的成为某个职位上的公务员不可缺少的条件。关于报考资格条件,可以参看本法第十一条的释义。

    本法规定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拟任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是考虑到本法第十一条所列举的条件只是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最基本的条件,而每个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大小、难易程度以及任职资格条件都是不同的,这就要求公务员录用必须按职位要求选择被录用人员,法律无法对职位要求作出统一的规定,只能规定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相关的资格条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包括以下三层含义:首先,必须是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才有权规定,即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务员主管部门,获得授权组织录用的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无权作出规定;其次,规定的资格条件必须是拟任职位所必要的,比如专业要求、学历要求、工作经历要求等,但不能规定歧视性的资格条件;再次,规定的条件不得与本法明确规定的条件相冲突。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录用情形的规定。

    公务员录用组织机关应加强对报考人员的报考资格和报考申请的审查,一旦发现报考者具有本条所述的禁止录用情形,停止录用。其目的是为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纯洁性。但是,实践中应当注意对于一些偶尔有违反有关部门的规定,但是并没有构成犯罪,也没有被开除公职,并且经教育改正,条件优秀,符合公务员录用条件的,他们仍然可以被录用为公务员。对于曾经辞职或被辞退的人员,也不属于被禁止录用的对象,只要他们符合报考条件,考试成绩优秀,也可以被录用为公务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况是: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刑事处罚包括刑法规定的主刑,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也包括附加刑,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一律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在公务员法草案审议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一些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对于过失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可以考虑允许录用为公务员。立法机关最后没有采纳这个建议。这是考虑到公务员是履行公职的人员,国家对他们的要求理应高于对普通人的要求,他们也应当具备比其他人更高的素质,因此无论是曾因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人,都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2.曾被开除公职的。“开除公职”是指依法定的程序被用人单位开除。这里的公职,主要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职务。在公务员法草案审议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一些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对于被开除公职后一定期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考虑允许录用为公务员。立法机关最后没有采纳,也是考虑到国家对公务员的要求比较高,无论什么原因,只要是被开除公职,就一律不得担任公务员。

    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这是兜底条款,也是为其他法律针对特殊类别公务员规定录用条件预留的空间。

    第二十五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释义】本条是关于录用公务员前提条件的规定。

    一、在国家规定的编制限额内

    规定录用公务员必须在国家规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主要是从控制国家机关规模,防止机构膨胀的角度来考虑的。编制,是指机关根据机构设置性质及其工作任务、职责范围而确定的人员定额和职位分配。其核心是科学、合理用人的数量标准。国家机关及其内部机构,都是根据一定任务来设置一定的机构,根据确定的机构来制定编制,再根据编制来配备人员。确定国家机关的编制时,必须遵循因事设人原则、精简原则、效能原则等。编制工作是涉及国家管理体制的大事,具有法定性,任何单位的人员总额都不得超编。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审定录用计划时,必须坚持只有在缺编的情况下,才能给予录用名额。

    二、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规定录用公务员必须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是从优化机关内部工作的角度来考虑的。我国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各级国家机关,都要在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标准设置职位,并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和任职资格条件。某一职位上的工作任务及权限是该机关职能分解的最小单位。不同职位的职责、工作任务和要求是不同的。出现职位空缺,说明该机关某一部分工作任务无人执行,影响到机关的工作效能,这时才有录用公务员的必要。如果没有职位空缺,说明该机关各职位上的职责都有人履行,且该机关已满编,无须录用新人员。

    根据以上两个条件,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录用计划。录用计划一般是年度的。编制工作的主要步骤是现有各用人部门向本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用人计划,内容包括用人部门名称及其编制数、缺编数、拟增总人数、拟录用职位名称等。然后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本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后予以确定。

    第二十六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招考公告的规定。

    一、发布招考公告

    发布招考公告就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将有关招考的事项公之于众,以便符合条件者报名参加考试,以利于在更大范围内选拔优秀人才进人机关。招考公告应当提前一定的时间公布。公布的方式包括报纸、电视、杂志、网络等,其中网络已经成为一种非常重要、便捷的公布途径。提前一定的时间公布,便于报考者有足够的时间去考虑报考的职位,使报考选择更加理性。招考公告中必须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事项,如考试时间、地点、方式等。

    需要注意的是,招考公告中载明的内容具有法定的效力,不得随意更改。特别是报考资格条件,如果有身体等方面的要求,必须明确、具体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没有相应要求。招考单位不得以没有载明的要求,取消报考者的考试资格和录用资格。

    二、便民原则

    便民,简单地说就是方便人民群众。公务员招考过程中的便民原则就是要方便报考者报名参加公务员考试。便民原则是我国法制的重要原则。在公务员报考过程中,便民原则的具体要求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要求招录机关以报考人员容易看到的方式公布招考信息;另一方面,要求招录机关采取一定的措施,方便报考人员报名,这些措施包括有关考试资讯要容易获得、报考的时间要足够、报考的地点要适当、报考的方式要灵活等。比如,近年来,各招录机关以网络的形式通过网络提供招考信息和服务,并允许报考人员通过网络进行报名并对其进行资格初步审查,就是便民原则的体现。

【责任编辑:林丹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