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释义:录用(一)
来源:中国人大网 发布时间:2013-11-12 16:29
录用,是指机关通过法定程序,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的办法和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选拔优秀人才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人事制度,具有公开性、平等性和竞争性三大特点。

    录用,是指机关通过法定程序,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的办法和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选拔优秀人才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人事制度,具有公开性、平等性和竞争性三大特点。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非公务员获得公务员身份主要有四种方式:选任、调任、聘任和录用,以录用为主,选任、调任和聘用为辅。公务员是机关中人的因素,是机关中最基础、最活跃、最有创造性的因素。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是机关良性、高效、协调运转的决定性因素。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改善公务员队伍结构是一项系统工程。除了通过培训、辞退等制度帮助、鼓励和鞭策公务员提高自身素质外,更重要的是在公务员队伍的“进口”处设好门槛、把好关,将高素质人才吸纳到公务员队伍中来。我国自1994年开始在中央国家机关公开招考公务员,目前已经逐步推进到全国各级各类机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录用的范围、方法和标准的规定。

    一、公务员录用的范围

    本法规定,录用的范围仅限于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根据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具体包括: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和办事员。除内部晋升外,对于主任科员以上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主要是通过调任和选任的方式进行补充。对于主任科员以下的领导职务,则主要通过调任方式进行补充。这是考虑到担任高级别职务,特别是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需要有敏锐的政治头脑、丰富的工作经验和领导才能,这些素质需要通过在有关部门的长期实践,积累经验后才能具备,而采取考试的方式从社会上录用的人员,有时难以达到要求。

    二、公务员录用的办法和原则

    1.公开考试。公开是公正与公平的基础。公开考试,是指公务员考试录用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1)招考政策公开;(2)报名时间、招考条件、招考对象公开;(3)用人部门、招考职位、任职资格条件公开;(4)考试时间、方法和程序公开;(5)考试成绩、拟录用人员名单公示、录用结果公开。公开的方式有多种,包括网络、报纸、电视等,特别是网络,可以极大的保证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公开性。

    2.严格考察。主要指在公开考试的基础上,根据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报考人员进行考察,即到其所在单位进行考察了解。考察的内容主要是报考人员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等,也考察其工作能力。严格考察是“择优”的前提,其目的在于保证被录用的公务员符合德才兼备的标准。德才兼备是我党我国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干部选拔与使用的标准,是经过历史验证了的、合理的、行之有效的原则。公开考试的重点在于考察报考者的“才”,而严格考察的重点则在于报考者的“德”。把公开考试和严格考察结合起来,才能保证被录用人员既具备真才实学,又具有坚定政治思想、道德品行良好的应试者被录用,从“人口”处保证公务员的高素质。

    3.平等竞争。平等即公民在担任公职方面享有平等机会和权利。平等竞争首先体现在机会平等,即任何人不论民族、种族、性别、出身、宗教信仰、婚姻状况等有何不同,都有报考公务员的资格。招录机关在确定报考资格条件时,必须遵循必要和合理原则,不能随意增加不合理的限制性报考条件,比如要求报考者未婚、男性,或规定其他歧视性的身体要求等。平等性还体现为录用规则的一致,在考试时制定统一的评分标准和录取分数线,根据成绩的高低,来决定录用人员。只有达到分数线以上的报考者才有被录取的可能,达不到分数线的,一律不得录取。

    4.择优录取。主要是指一个职位由多个报考者报考,实行差额考试,将成绩最优秀的报考者录用为公务员。择优录取是平等竞争的结果。在整个录用工作过程中,报考者要经历报考申请审查、笔试、面试、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等环节,每个环节都要经过激烈竞争,只有优胜者才有资格进人下一个环节的竞争。竞争为择优提供了可能,择优是竞争的应有之义。

    三、对民族自治地方公务员录用的特殊规定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所依照的法律和有关规定主要是: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录用工作人员的时候,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在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报考者被录用为公务员后,成为直接履行公职,管理国家事务的人员,更有利于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有利于发挥少数民族报考者熟悉本民族历史和风俗习惯的优势,有利于巩固国家的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各项事业的发展。在民族自治地方对少数民族的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并不违反平等竞争的原则。因为许多少数民族由于历史原因,处于经济、文化较落后的状况,如果对他们的要求过于严格,将导致我国公务员队伍中少数民族比例过低,这样对他们将是不平等的。适当照顾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在制定招考录用计划时,规定少数民族公务员录用的比例;二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少数民族报考者;三是适当降低少数民族报考者的录取分数线。

    第二十二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及其权责划分的规定。

    一、公务员录用的组织机关

    公务员录用的组织机关是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及获得授权的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公务员录用过程中,涉及到三方主体:公务员主管部门、用人单位以及报考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在公务员录用过程中是相互配合,适当分工的关系。公务员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两方面工作:一方面,制定有关公务员录用的统一规定,这包括有关考务、面试、考察、体检的一般规定;另一方面,组织统一的公务员考试,包括制定录用计划、审定试题、规定时间、发布公告、报名及资格审查、考试管理、试卷评判等活动。用人单位主要是配合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考试工作,包括提供用人名额、职位描述等信息;根据笔试成绩的高低,组织面试工作;根据面试成绩公布体检人员的名单;组织体检;确定拟录用名单等。

    本法规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而不是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公务员的录用工作,目的在于保证公务员考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公务员考试是一项严格而复杂的工作,必须保证考试标准、方法、时间及各项具体要求相对统一,以保证考试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只有由相对独立的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的录用工作,才能把各部门的公务员录用工作统一起来,并提供相对统一的标准。但是,毕竟用人单位最清楚其所需求的人员要求,因此公务员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维持公务员录用过程中的良好秩序,对用人单位的要求和确立的职位要求应给予尊重。

    二、公务员录用组织机关的权限划分

    我国宪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本条规定,在公务员录用工作中,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在必要时,授权给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其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将公务员录用组织机关分中央和省级两个层次,是考虑到我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发展不平衡的因素,同时也是为了充分发挥和调动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于应否允许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录用公务员,在审议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一些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持反对意见,认为作出授权规定,将引起公务员招考的不正之风,不利于保证录用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但本法最后保留了这样的授权规定,就是因为考虑到有些省、自治区内部各地、市的情况也有很大的区别,如果统一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考试录用,难以满足某些设区的市录用公务员的需要。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录用公务员的权限是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此享有监督权。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认为条件成熟,已经没有授权的必要时,可以收回授权。

    中央机关,主要是指中共中央机关、全国人大机关、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中央机关。中央机关的直属机构,主要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是指根据精简原则,设立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的机关,如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海关总署等。地方各级机关,包括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乡级的各级机关。这里的机关都是作广义理解的,包括地方各级各类党政机关。

【责任编辑:林丹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