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准则》关于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来源:中央纪委法规室 发布时间:2013-11-01 15:27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八条规定:“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其第(一)项中规定,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八条规定:“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其第(一)项中规定,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本项所称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是指某些领导干部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目的和利益,不顾群众需要和当地实际,不惜利用手中权力而搞出的劳民伤财、浮华无效却有可能为自己和小团体标榜政绩的工程。“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历来为党和政府严令禁止、历来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不仅会浪费大量国有资产,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而且会使领导机关和决策机构难以掌握基层真实情况,难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甚至直接误导决策,严重时甚至会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坚决制止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对作风飘浮、敷衍塞责引发重大事件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因此,《廉政准则》重申和强调了此项要求。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项规定的,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责任编辑:林丹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