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对预备党员违纪行为、
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处理的规定
来源:中央纪委法规室 发布时间:2013-10-15 15:12
一、对预备党员违纪行为的处理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也必须遵守党的各项纪律,对预备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党纪追究。

    一、对预备党员违纪行为的处理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也必须遵守党的各项纪律,对预备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党纪追究。但是,预备党员毕竟不等同于正式党员,完全按照对正式党员的标准来处分预备党员也有不妥之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七条规定:预备党员预备期满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对预备党员的这些特殊要求并结合执纪实践,《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可见,对违犯党纪的预备党员的处理方式有三种:批评教育、延长预备期和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二、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的处理

    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实施党纪处分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规定:“坚持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如何给予党纪处分,是执纪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为了切实维护党纪的严肃性,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九条“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的规定精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1)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2)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责任编辑:林丹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