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从一重处分” 与“法规竞合”
来源:中国监察 发布时间:2013-08-30 11:12
针对执纪实践中出现的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或者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如何定性量纪的问题,

    针对执纪实践中出现的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或者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如何定性量纪的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借鉴了国家法律的有关理论作出了相关规定,即《党纪处分条例》第26条规定:“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该条实际上是对从一重处分和法规竞合的规定。

    一、从一重处分,即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适用的条件和处断原则:

    1、违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实施违纪行为必须是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

    2、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触犯《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这里的“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必须是《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不同的条款。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触犯的是《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的一个条款,同时又触犯了涉及党纪处分内容的其他党内法规的一个或者数个条款,一般不适用该条规定的“从一重处分”,而应当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处理,同时还要考虑与《党纪处分条例》第178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保持一致。

    3、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即如果触犯两个条款则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如果触犯三个以上的条款则依照其中处分最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二、法规竞合,即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

    适用的条件和处断原则:

    1、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44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这里的“法规竞合”,应当既包括本条例分则中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也包括本条例分则中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与涉及党纪处分内容的其他党内法规的一个或者数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以及包括涉及党的纪律和党纪处分内容的其他党内法规的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与涉及党的纪律和党纪处分内容的其他党内法规的一个或者数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

    2、“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定性处理。这里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区分是相对的。如《党纪处分条例》第128条第一款第四项“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的规定,相对于《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12条第一款第一项“对上级领导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的规定为“一般规定”,后者为“特别规定”。按照规定的处分,这里的“特别规定”较“一般规定”处分较轻,在这种情况下适用特别规定定性处理同时也与《党纪处分条例》第178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保持一致。相反,如果适用特别规定定性处理与《党纪处分条例》第178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不符,则应当适用“一般规定”定性处理。应当特别注意:这里规定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必须是同层次的规定,如果“特别规定”的层次低于“一般规定”的层次,则在“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不适用“特别规定”定性处理。

【责任编辑:林丹霓】